撤銷婚姻登記程序
1.查驗上述規(guī)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
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注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guān)系。婚姻登記機關(guān)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3.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jiān)誓人并在“監(jiān)誓人”一欄簽名。
婚姻登記處擬寫《關(guān)于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并印發(fā)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將《 關(guān)于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并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jié)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guān)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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