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單位的補償是一項法定義務,承擔此項義務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條件。用地單位必須按照法定的標準,向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給予合理的補償;下面我們將介紹集體土地征用程序的相關知識;
集體土地征用程序介紹
1、申請用地,用地單位須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審核申請,劃定用地范圍,并組織用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3、劃撥用地,申請被有權政府批準后,由被征用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期劃撥建設用地,并通告建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和批準的征地協議,交納支付各種稅費。
4、登記頒發土地使用證,建設項目竣工后驗收時,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后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集體土地征用相關知識
國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遷,屬于城市房屋拆遷的范疇,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遷,屬于集體土地征用中房屋拆遷范疇適用土地管理法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規定.在國家征用土地的工作中,表現最為突出的是亂建房的問題。當征用土地方案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范疇內予以公告,有部分村民因利益的驅使下,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有的搶蓋住房,將平房搶蓋二層、二層搶蓋三層,嚴重影響村鎮的總體規劃;對于非法占用土地,搶蓋住房的情況應分兩種情況處理。
①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的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過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面積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處。
②在村鎮規劃內,未按規劃實施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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