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詐勒索罪
一、概念
敲詐勒索罪(刑法第274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
(二)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僅從字面看,“威脅”既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為方式。但是,其威脅的特定內涵不同:(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后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三)本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員、海關緝查人員、工商管理人員以及稅務人員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敲詐他人錢財,似乎與招搖撞騙罪相同,實則構成敲詐勒索罪。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是:
1、行為特征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詐勒索行為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份,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不同。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受騙后,“自愿”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行為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于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性利益。
3、獲取利益的范圍不同。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利益范圍比較廣泛,既包括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于財物。
4、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四、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2000.5.12 法釋〔2000〕11號)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 準規定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 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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