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從狹義上講,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都已經完全履行,且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繼續保持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廣義的勞動合同終止包括勞動合同的解除。我們這里講的勞動合同是狹義的。
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只有在勞動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當事人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終止的條件有: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2>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如職工在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經所在單位同意, 職工可以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如果被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錄取,職工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即隨之終止。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職工一旦考取高等院校或中等專業 學校,他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就即行終止。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如果過去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沒有作上述約定,職工考取高等院校或中等專業學校 后,可以與企業協商,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還可以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而終止,能夠引起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事實主要有:
<1>作為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勞動者死亡,致使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終止。
<2>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企業被撤銷,職工由勞動主管部門另作分配,企業與職工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
<3>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企業依據《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宣告破產。
企業宣告破產,表明此時企業已無法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其權利和義務,只能終止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在招工時違反法律、法規,徇私舞弊,非法招收職工,一經發現,必須進行清退,隨之單位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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