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1)計算交通費的時間標準:包括當時前往醫療機構就醫的交通費用和后來轉院的交通費;
(2)計算交通費的人員標準:包括受害人本人的交通費和必要陪護人員的交通費;
(3)計算交通費的實際發生標準:根據實際發生用于交通的費用計算;
(4)計算交通費的票據標準:應當以正式票據(指國家承認的能夠作為報銷憑證的稅務發票和收費收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計算交通費的一般賠償標準: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車旅費標準支付。
【律師提示】
①交通費的審核十分苛刻,不僅要求要有正式票據,而且要求有關憑據與就醫地點、事件、人數、次數相符合。
②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的,從醫療費中賠償;未計入出診費(醫療費)而由受害人另行支付,應按交通費賠償。
②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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