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當中,大家畢業以后會在各行各業參與工作,可能需要租住房子來解決自己的生活,對于房東和租戶來說,都需要擬定一份租賃合同來保障雙方的權益。其實在房屋租賃合同當中,是涉及到相關的法律法規問題的,對此雙方都需要做一定的了解,避免在合同簽訂的時候吃虧上當。以下是小編針對房屋租賃合同法律法規有哪些的詳細介紹。
房屋租賃合同法律法規有哪些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通過律霸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得知房屋租賃合同法律法規中針對雙方的責任義務,以及這個過程當中可能會發生的一系列問題都有詳細的規定,在生活中如果我們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中如果有一些事違背法律的,在日后發生糾紛的時候,是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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