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人們生活水平逐漸提高,買車買房已經習以為常成為了大家改善生活條件現象,但是也同時出現了購房投資的現象,國家對于房地產經濟的監管也逐漸嚴格,出臺了各項政策,其中就包括二套房房貸政策。很多人對于合肥二套房房貸政策和二套房的認定標準并不是很了解,下面就來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 合肥二套房房貸政策
2016年10月2日,合肥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對二套房貸款進行了調整:
1、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且無購房貸款記錄(含在外地貸款記錄,下同)、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已結清的,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為40%;
2、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50%。
同時,暫停向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區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區逐月連續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非本市區戶籍居民家庭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對于家庭名下已經擁有2套住房的職工購買第3套住房時,停止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停止“商轉公”貸款業務辦理。停止發放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
二、 “第二套房”或“多套房”的認定標準
1、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房貸次數 。
2、對于已利用銀行貸款購買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積低于當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貸款政策執行,但借款人應當提供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出具的家庭住房總面積查詢結果。當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統計部門公布上年度數據為準。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貸執行。
3、已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家庭,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按前款規定執行。
4、商業銀行應切實履行告知義務,要求借款人按誠信原則提交真實的房產、收入、戶籍、稅收等證明材料。凡發現填報虛假信息、提供虛假證明的,所有商業銀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貸申請。對于出具虛假收入證明并已被查實的單位,所有商業銀行不得再采信其證明。對發生上述情況的借款人和單位,商業銀行應及時向其所在地銀行業協會報告,由銀行業協會負責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報,監管部門列入重點檢查內容。
上述即為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于合肥二套房房貸政策和二套房或多套房的認定標準的內容。國家出臺此類政策是為了改善房地產泡沫的不良現象,對于真正需要購買住房,比如人均住房面積在平均標準之下的情況,核實情況后,仍然可以按照首套房的規定執行,同時這也體現了我國法律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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