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鑒于此,法律管理者在面對這兩種情況時,應重點研究如何進行合同救濟,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如果處理不當,企業很容易擴大虧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因未采取適當措施造成損失擴大的,不得要求賠償擴大的損失。”。因此,當對方違約時,企業所能做的就是及時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避免進一步的損害。同時,要積極行使法定或約定的權利,固定相關證據,以便日后追究對方的相應責任。抗辯權是對抗他人主張的權利。合同法上的抗辯有三種:先履行抗辯、同時履行抗辯和不安抗辯。為了防止辯護權的濫用,法律對不同辯護權的行使規定了不同的條件。為了切實保護自己的權益,需要準確衡量他人行使辯護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保全措施的執行,是指債權人為保護其債權的實現,防止因債務人財產減少不當而損害債權而允許采取的法律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保全措施是債權人保護自身權益的有效策略。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如果企業不及時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也會給自身帶來法律風險。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必須通過人民法院,如果企業向第三人主張債務人債權,則因違反法律規定而不能達到保全措施的效果。此外,法律還規定了撤銷權行使的期限。超過法定期限的,將喪失撤銷權,給企業造成嚴重損害。在實踐中,很多企業不知道如何運用保全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甚至有的企業明知債務人惡意逃債,卻無所適從。當企業判斷違約造成的損害遠遠小于違約帶來的潛在利益時,往往采取違約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對于法律經理來說,這是一個非常艱難和痛苦的判決。一旦做出違約決定,法律管理人應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可能的損失。企業在作出主動違約的決定時,首先要找到一些合理的理由,如:對方履行不當;對方承擔過錯責任;難以按原合同繼續履行等,以期與對方解除合同。
2。
有些合同當事人會事先約定合同可以終止的情形。當他們準備主動違約時,企業可以利用相關協議故意履行終止條件,然后向對方發出終止通知。《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礙條件實現的,視為條件已經實現;不正當地促進條件實現的,視為條件尚未實現。”。但根據訴訟法規定,證明責任由合同另一方承擔,因此在必要時可以促進合同解除條件的實現。當然,方案的設計應該盡可能的完善。我們常說溝通創造價值。在主動違約的情況下,適當的溝通可以消除主動違約帶來的法律風險。通過及時溝通,在支付一點違約金的情況下,通過協商解除合同,是法務經理的首選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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