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年限視為事實婚姻。
在我國,構成同居前事實婚姻的法律規定只有一個期限,以1994年2月1日為準:
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頒布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前,如果男女雙方都符合婚姻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男女雙方都符合婚姻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前通知其補辦婚姻登記;不補辦婚姻登記的,視為解除同居關系。我國司法解釋中的法律規定明確規定,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不過,在新婚姻法中,對事實婚姻的態度似乎有些放松,第八條規定,未登記的應當補發。由此看來,如果實際婚姻被起訴,法院還是要處理非法同居關系的。因此,如果同居期間確實存在糾紛,最好先補辦登記,因為補辦婚姻登記具有追溯效力,婚姻效力從雙方符合法定婚姻的實質性要求時開始計算。
同居多年其實不是事實婚姻,現在法律上也沒有事實婚姻的規定。建議夫妻同居多年應能考慮結婚事宜。以上是小編為您安排的相關內容。至于如何計算事實婚姻的情況,以及同居多年后如何解決財產糾紛,你應該咨詢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律師網.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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