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誰能離婚?
一般來說,任何一方對夫妻生活不滿,想終止婚姻關系的,都可以離婚,但也有特殊情況。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懷孕期間、產后一年、終止妊娠后六個月,男方不得離婚。婦女提出的離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男子提出的離婚,不受此限制。”第二,離婚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第一,是否逃避法律和債務。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在離婚財產分割糾紛中,相當一部分是因為債務或計劃外生育等問題而進行假離婚。他們協議離婚時,往往將夫妻共同財產歸一方,債務由實際欠債的一方承擔,使許多債權無法實現。雖然法律有限制性規定,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仍由雙方共同承擔,但情況發生了變化,執行情況往往不盡人意。
2。
夫妻一方結婚時,往往以欺詐、脅迫、欺騙等手段取得結婚證;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以欺詐、欺騙等手段侵占對方財產。由于法律的限制,民政機關很少對其進行審查。這給了一些人一個利用的機會。受騙的一方事后常常很惱火,但為時已晚。即使通過訴訟,夫妻共同財產也因隱匿、轉移、變賣、毀損等原因無法強制執行;有的甚至離開,下落不明,導致子女的看護費、醫療費、教育費無法執行。
3。
在非訴訟離婚協議中,由于法律知識和文化水平的影響,當事人在訂立協議時往往會出現違法行為。例如,上述協議第二條規定被收養的女孩由男方撫養,這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九條關于無配偶的男方收養女方的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距應當在40歲以上。實踐中,離婚當事人的非法協議屢見不鮮。比如,為了與第二任妻子結婚,一些當事人哄騙妻子簽訂協議,要求法院終止同居關系。
4。可操作性。
當事人在訂立協議時,往往對履行的時間、地點、地點、方式等重要因素缺乏嚴格的安排,導致日后無法操作。比如,上述協議第四條對探視權如何實現沒有明確約定,這無疑會給孩子今后的探視留下隱患。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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