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提出申訴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納訴訟費,交納訴訟費后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
<第五條不受理第六條、駁回起訴第七條,受理后十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法院在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對方在十五日內答復;通知當事人交換證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立即開始執行,進行公告、聽證、公告,核對當事人身份,公告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詢問是否應當履行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作證,宣讀不在場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對物證材料發表意見法院辯論:雙方對爭議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反駁和論證法院調解:在法院主持下,雙方就解決爭端達成協議。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簽字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當事人同意在法院領導下解決糾紛;申請法院再審;未達成調解協議
13。合議庭作出決定(宣告):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書規定的義務或者申請本院執行。不服判決:裁定:自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判決:自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2上訴。1向承辦法院遞交訴狀,并按規定交納上訴費。法院將在5日內將訴狀副本送達對方,對方將在15日內答復。2二審:維持原判;變更判決;發揮再審作用。三。判決宣告后:當事人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服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第一審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自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第二審法院應當對第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和案卷進行審查,符合證據交換條件的立案。上訴決定:法院被告知在復審后直接作出決定。上訴法院判決成立(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需要與雙方當事人談話)
提前三天告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和承辦人,提前三日公告移送審判庭審判的案件,公告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公告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雙方對爭議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反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同意解決爭議
5。合議庭作出維持原判、變更判決、發回重審的裁定。宣布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2。向二審法院提交書面申訴材料。三。申請再審: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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