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后能否重新認定工傷加重?
工傷認定后,可以重新認定工傷加重。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自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一年后,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單位、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工傷能力復審鑒定。工傷鑒定程序。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單位、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核鑒定。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需要補正的材料一次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齊全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多個醫療衛生專業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作出期限可以延長30天。根據損傷程度,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至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通知當事人參加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事先將鑒定的時間、地點和攜帶的材料告知受傷職工。受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和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對不能移動的受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到現場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勞動者應當核實受傷勞動者的身份。
受傷員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鑒定時間,并相應延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期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送達受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糾紛的解決主要包括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不管用哪種方法解決問題,我們都不應該盲目地去做。如果我們不明白,我們可以咨詢或聘請專業律師律師網從而更好地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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