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勞動爭議
關于如何處理勞動爭議,首先要申請勞動仲裁,并辦理以下受理手續:
1。應用程序。首先,原告應當在侵權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委員會提供的“請愿書”填寫請愿書一式兩份,并附勞動合同復印件、身份證及有關證明材料;原告為用人單位的,應當附有效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上述材料為復印件的,應當與原件核對。
2。接受。仲裁委員會將在當事人提交符合填寫條件的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當事人。
3。委托。當事人可以委托不超過兩名的律師或者其他人員代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4舉出證據。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投訴人一般提供證據;因用人單位作出辭退、辭退、終止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證據。
5。雙方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地點參加聽證。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視為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審理,缺席裁決。
6。調解。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員應當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作出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7。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8。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一般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內審結;案情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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