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況下,有必要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原偵查羈押期間不包括下列情形的,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間:
1、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有其他嚴重犯罪行為的,偵查拘留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重新計算。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未經人民檢察院批準,由公安機關決定,但應當報人民檢察院備案。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復核期限。補充偵查完成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判期間。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案件,自變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判期間。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人民法院再審的案件,審判期間自原人民法院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判期間自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其他規定
1、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拘留期限自核對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根據其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對在押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在偵查期限內。其他鑒定時間應計入保管期。
偵查羈押期越長,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時間越長,這對他非常不利。在上面的介紹中,我們知道在什么情況下需要重新計算羈押期限進行調查。我希望它能幫助你。有一個問題需要通過溝通來解決。如果你對內容不清楚,你還想了解更多。建議您及時向律霸在線律師尋求幫助。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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