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刑事案件的超期羈押?所謂超期羈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強制羈押超過法定期限的行為,稱為超期羈押。在公安機關最長羈押期限為37天,在逮捕中最長羈押期限為7個月。一般來說,拘留的最長期限是8個月零7天。拘留是否延長,應分階段進行。正常情況下,最長拘留期為37天。羈押37天,未經檢察機關批準的,必須釋放;未經檢察機關批準的,稱為超期羈押;經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羈押37天,即8個月7天,檢察機關未起訴的,必須釋放;未經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稱為超期羈押,這叫超期羈押,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通常需要兩個半月才能宣判。辦案期限超過二個半月,尚未結案的,構成超期羈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被告人和其他辯護人對人民法院采取的強制措施,有權請求解除強制措施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超過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予以釋放、取保候審、留院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如果您有超期羈押的情況,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行使權利,保護您的合法權益。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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