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懲治商家價格欺詐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1。《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誤導性的價格手段,欺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為價格欺詐,又稱欺騙性價格表達,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誤導性的價格條件,欺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二是國家計委出臺了《禁止價格欺詐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將以下13種價格欺詐行為認定為價格欺詐行為:。標價牌、價目表等上標明的商品名稱、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與實際不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于同一商品或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使用兩種價簽或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以高價結算。
3。使用具有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和其他價格,誘使他人與其進行交易的。
4。所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最優價等價格沒有依據或無法比較。
5。標明折扣商品或服務的折扣幅度與實際情況不符。
6。銷售加工品時,不標明加工品和加工品的價格。
7。以低價贈送的方式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時,不真實地標明贈送的商品名稱、數量或者贈送的商品是假冒偽劣商品。
8。在購買、銷售附加價格條件的商品和提供附加價格條件的服務時,附加價格條件沒有標注或者標注模糊。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理由、虛假打折、謊稱降價或即將漲價、引誘他人購買。
10。在購買、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之前有一個價格承諾,但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
11。謊稱購銷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購銷價格,欺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12。通過摻假、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數量不足等手段,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
13。謊稱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三是價格欺詐的法律責任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對經營者價格欺詐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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