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農用地轉用審批后,兩年內未實施具體征地、用地行為的,審批文件自動失效;已征用土地兩年未供應的,在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下達時扣除相應指標。有耕種條件的土地,應當交由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因此,對于實踐中“多征少用”和“征而不用”的現象,農民集體或農民可以要求復耕。但這里規定,耕地使用權應當暫時轉讓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承包經營戶耕種,而不是將土地所有權歸還給農民集體。國家建設需要時,不再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進行補償,只對使用者的苗木和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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