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營者在高風險作業中減輕責任的條件是什么(侵權責任法生效期限:2020年12月31日)
在高風險作業中,可以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在損害發生時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高度危險作業損害賠償責任】經營者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作業或者利用高鐵運輸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在損害發生時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的識別
高度危險作業的識別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是對周圍環境有危險的作業(這里的周圍環境是指人的財產或人身安全狀況)。
2。這一定是活動過程中的危險工作。高危險作業對象未投入作業時,僅作為靜止物體存在,一般不會對周圍環境造成危害。即使造成損害,也不屬于這種責任。
3。必須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進行主動操作。高風險作業是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高風險,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才能控制風險,降低損壞的概率。相反,如果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會大大增加風險。這也決定了法律對此類活動的程序有嚴格的規定,或者對此類活動有特殊的要求并賦予其特殊的責任。三是最新情況(《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0條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在損害發生過程中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在高風險作業中,可以證明損害是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在損害發生時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如果你需要法律幫助,你可以去律霸咨詢。律霸有一位專業律師為你解答。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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