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的范圍是什么?
新《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侵權責任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屆時,與民法典相抵觸的規定將失效,并將被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所取代。《民法典》施行前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被侵權人的權利】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1。被侵權人是指在侵權法律關系中直接承擔侵權后果的人,是因侵權行為而使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人。如果是訴訟,則是原告。被侵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被侵權人的資格不在于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在于能否行使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權利。被侵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可以自行行使請求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如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如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承擔民事責任自行行使請求權,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請求權。
2。被侵權人可以是一個主體,也可以是多個主體。侵權行為涉及一個以上被侵權人的,所有被侵權人都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并可以提起侵權訴訟。被侵權人的權利是相互獨立的。如果部分被侵權人不提出請求,其他被侵權人的請求權不受影響,被侵權人也可以提起共同訴訟。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在某些情況下,被侵權人的范圍可能非常廣,被侵權人的數量可能是單個的,也可能是多個,甚至公司也可能屬于被侵權人,因此,如果在這方面很難區分,我們可以向律師求助,律霸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參加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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