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補償安置協議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十一項明確規定,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屬于行政訴訟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吊銷、吊銷許可證、執照等行政處罰不服的,責令停止執行(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拒絕或者不答復的,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4)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確定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5)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9)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義務其他義務;
(十)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養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保險金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等其他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起訴的其他行政案件。二是拆遷補償協議在拆遷后的作用是什么。
被拆遷人簽署本協議即表示同意本協議中有關拆遷補償金額及實施方案。具有法律效力。承認拆遷是一種法定程序和見證材料。
事實上,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在我國行政訴訟法中,對補償安置糾紛的訴訟分割有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補償安置引發的訴訟大多會劃分為行政訴訟。如果您擔心輸了,可以聯系律師尋求幫助,律師協會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來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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