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單位如何約定勞動合同期限。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有固定期限,是指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的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的權利義務終止,勞動法律關系消滅。定期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也是用工的主要形式,可分為以下幾類:(1)五年以上的長期勞動合同。(二)一至五年的短期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后,雙方可以協商續簽合同。(3)定期輪換合同。它主要是指企業從農村雇用的農民輪換。合同期限一般為一至五年。合同期滿后不得續簽。定期輪崗仍保留農村戶籍,實行“勞農并舉”政策。此外,為了切實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從事地下礦山和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種、崗位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八年。(四)一年內的臨時勞動合同。主要用于臨時性和季節性生產工作。
無固定期限是指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終止合同的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勞動關系,在勞動者法定勞動年齡和企業存續期間可以無限期地存在。勞動關系只有依法或者按照約定終止時,才能終止。無論是初次用工還是固定用工轉變的勞動關系,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達成協議,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最后期限是完成某些工作。勞動合同的有效期以完成合同規定的工作任務為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試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弄虛作假、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或者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調整立柱。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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