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昵稱是否侵犯了人格權益(《侵權責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
昵稱不侵犯人格權益,但構成了對姓名權的侵犯,姓名權是一種侵犯公民人格權的權利決定、使用和更改自己的名字,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名字。從法律上講,姓名權保護的對象是權利人的姓名。當然,姓名并不局限于公民在戶籍地的正式登記,如筆名、藝名等。首先,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沒有姓名權。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是專有權,它不能由他人享有和使用,只能由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和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的權利,是對世界的權利。除姓名權人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有不侵犯姓名權的義務。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的保護范圍侵犯公民權益的,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公民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決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權利、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衡平權、繼承權等人身和財產權利。第二,侵犯姓名權有哪些表現?對姓名權的侵害主要表現為他人干涉、侵占和假冒。發現上述情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停止侵權、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干涉別人的決定,使用和改變他們的名字。
2。盜用他人名義,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者授權,以他人名義從事某些活動,以提高自身價值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3。指利用他人名義,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一定目的。貪污罪主要是指盜取一個人的姓名,不一定是盜取該人本人的姓名。例如,a盜取B的名字,并告訴C他是B的好朋友,以此騙取C的信任并獲得一些好處。冒用某人的名字就是冒用某人的名字。例如,a說他是B,作弊以獲取一些利益。第三,最新消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0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獲取和保障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泄露他人個人信息。
我們可以了解到,給某人起綽號的行為會造成侵權,這在國家法律中有相關規定,所以不做這樣的事情是不禮貌的。以下是本院編撰的相關內容律師網為你。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以咨詢律師網他的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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