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況下保證人不能拒絕承擔責任?
債務人住所發生變更,致使債權人難以要求其履行債務;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保證人書面放棄“主合同糾紛未經審理或者仲裁”的,而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但仍不能在債務履行前,保證人不能拒絕承擔責任時,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擔保合同的規定,當事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為一般擔保。
總擔保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未依法強制執行前,仍不能履行債務的,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發生變更,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有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予以中止(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一般擔保與連帶責任擔保的區別。一般擔保的保證人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才有履行義務,即補充義務;連帶責任擔保的保證人和主債務人是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擔保范圍內可以向債務人和保證人雙方請求賠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連帶責任擔保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適用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但一般擔保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責任,但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主債務人主張債權。在一般擔保中,保證人享有提前抗辯權,而連帶責任擔保中的債務人沒有提前抗辯權,即債權人是否催促主債務人不能作為履行擔保義務的抗辯。連帶責任的保證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由連帶責任擔保承擔;一般擔保由當事人約定。連帶責任擔保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有利,但擔保人的負擔相對較重;一般擔保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擔保人的負擔相對較輕。通過以上內容,我們知道在什么情況下保證人不能拒絕承擔責任。但有一個大前提,即擔保人必須是一般擔保人。因為連帶責任保證人無權拒絕債權人的債權。如果你仔細觀察兩者之間的區別,你會發現。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我們將為您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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