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中反擔保的解除是指合同期滿后解除反擔保義務,在合同有效期內不承擔約定的反擔保責任反擔保合同或條款。此時反擔保合同無效,已辦理抵押、質押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注銷登記。財產保全制度與訴訟禁令制度的適用條件和適用范圍不同。財產保全制度適用于普通民事訴訟。保全申請可以在訴訟前和訴訟中提出,保全的范圍可以是被告人的全部相關財產。財產保全一般采取查封、扣押的方式,數額以原告起訴的數額為限。目前,該制度僅適用于我國侵犯專利權和商標權的案件,是為適應我國加入WTO后《TRIPS協定》的要求而制定的。訴訟禁令也可以在訴訟前或訴訟中提出,但其主要要求是被告或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禁止相關侵權物品流通。在實踐中,法院對禁令的使用是嚴格的,一般來說,申請人也需要提供更充分的保障。有關法律依據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遇有緊急情況,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第九十三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財產保全。第九十四條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人。財產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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