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出質人和合同中的質權人外,原則上不允許質權人使用質權。根據質權的不同,質權可以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我國《擔保法》只規定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財產稱為質權,提供財產的人稱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成立時即生效(不同于以往認為質押合同是實際合同,新的觀點認為質押合同也應當是本票合同)。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基本相同。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權是指以動產為抵押物,以動產為抵押物,不損害動產的效用;權利質權是指以可轉讓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動產質押的質權人應當對因保管不善造成的質押物滅失或者毀損承擔民事責任??赡馨l生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提存質押物或者提前清償債務返還質押物,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質權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權后,用于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定金。
標明權利質押物兌現或提貨日期的各種票據日期在債務履行期之前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提貨,并與出質人約定以兌現價款或提貨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貨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存款。股票產權或者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利、著作權出質的,出質人與出質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向證券登記機關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因為沒有明確的規定,我想解釋一下。在法律上,存在期是指合同或權利的有效期,在該有效期內具有法律效力或約定的效力。
不知情的第三方相對于知情的第三方。例如,知情第三人是指在明知存在法律缺陷會損害相關人權益的情況下,故意購買某一物品或權利的行為。不知情的第三人對同一法律行為完全不知情,所謂不知情并不奇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人不會受到處罰,而知情的第三人將承擔連帶責任等等。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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