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擔保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同時,債權人只有在債務人提出履行債務請求后,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也有權拒絕其債權。債權人必須通過法律途徑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并由法院強制執行,這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提前抗辯權是保證人的一項權利。擔保人可以選擇行使或放棄擔保。但應當注意的是,在下列情形下,無論保證人的主觀意愿如何,保證人不得提前行使抗辯權:(一)債務人住所的變更給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造成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三)保證人書面放棄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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