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還規(guī)定:“保證人履行義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由此可知,連帶責任具有追索權。保證人追索權成立的條件保證人追索權的成立必須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保證人已向債權人履行了被擔保債務,無論保證人如何履行債務,或者擔保人是否履行了全部或者部分債務,只要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就可以享有追索權。所謂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由保證人履行而不是債權人的債務消滅。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致使債務人不能免除責任的,保證人無權請求賠償。例如,債務人因自己履行債務被免除責任時,即使保證人履行了被擔保債務,保證人也無權向債務人追償。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只能根據不當?shù)美囊?guī)定要求債權人返還。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不存在過錯
如果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有過錯,保證人將喪失請求權。如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時,擔保人未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致使擔保人承擔不應承擔的責任,擔保人將喪失在此范圍內向主債務人追償?shù)臋嗬A硪粋€例子是,擔保人在清償債務或者采取其他免責措施后,應當及時通知主債務人,以避免主債務人重復履行債務。擔保人履行擔保債務后未告知主債務人,致使主債務人善意履行的,擔保人也喪失追索權。保證人追索權的范圍一般應包括兩部分:一是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主債務人債務的數(shù)額,但以主債務人免除其清償責任的數(shù)額為限。另一部分是擔保人履行擔保債務所需的費用,但不包括因擔保人過錯而增加的費用。一般來說,保證人的追索權只有在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才能發(fā)生和行使。但是,為了保證保證人在履行保證義務后能夠實現(xiàn)追索權,法律規(guī)定保證人可以提前行使追索權。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擔保人可以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提前行使追索權。”擔保人的追索權概述律師網. 如果你有任何問題,請來找我律師網在線法律咨詢。這里有一位專業(yè)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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