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治療結束后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殘疾鑒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殘疾評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殘疾評定標準》評定殘疾程度。當事人對傷殘鑒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鑒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審決定。殘疾評估的程序如下:
1。被評估人應當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辦案人員簽名的殘疾評估申請書;
2。傷初及治療結束后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CT、X線及診斷報告;
3、治療醫院的手術病歷及檢查記錄,
4,對被扶養人工作能力的評估,還應當攜帶評估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指示。
5。評估應以事故直接造成的傷害結束或確定的并發癥處理為基礎。因調解尚未結束治療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審員需要親自接受考試并支付規定的評審費。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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