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罰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構成這一特殊加重罪的條件是:首先,原交通肇事行為已經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構成要件;
第二,致人死亡的客體是否僅指第一次交通事故,例如,交通肇事被害人在第一次交通事故中殺害他人,造成他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能否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處理?我們認為,除上述解釋外,后一種情形也應視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而不應簡單地視為同一種犯罪或者交通肇事罪,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論處。第三,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與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我們必須檢驗死亡結果是否真的是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救援疏漏所致。如果救援行為不能阻止死亡結果的發生,或者死亡結果不是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而是涉及獨立原因的,就不能認為是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最后,雖然行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故意的,但行為人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觀方面應當是過失。此外,在交通肇事逃逸過程中,因有逃避偵查、放任他人安全的動機,進而撞傷他人,也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故意殺人罪。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并不是所有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都按照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肇事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追究的,應當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在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時,以前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單獨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應當按照交通肇事逃逸罪和故意殺人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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