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案的技巧和方法
行政立案是指法院對立案部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和實體要件進行審查,以確定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訴訟的司法行為。審查起訴材料,應當審查以下內容:一是法律條件。包括審查被起訴的行政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原告是否具備資格,被告是否明確,是否有具體的請求記住事實和理由。二是訴訟程序合法化。審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定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當事人訴前未經行政復議又未經復議的,法院不再受理,并告知原告應當在訴前作出復議決定。三是法定起訴期限。審查當事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四是審查起訴書內容是否清晰完整,形式是否規范,是否提交了相關行政決定書和相關證據,其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五是審查是否屬于重復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案件檢察官提交的材料,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應當先審查形式要件,再審查實質要件,最后進行技術處理。形式審查主要是審查原告提交的書面起訴材料的形式要求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它包括審查起訴書的形式要件和檢察官的身份要件。審查起訴書的方法和技巧立案部門應首先明確法律要求起訴書具備的條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起訴書在形式上必須具備三個要件,即被告人明確、請求權明確、事實理由部分完整。因此,在實踐中,立案部門應當對起訴書的以下主要內容進行審查:
是否有明確的被告人,被告人是否屬于行政主體,是否應當增設或者變更被告人。因為立案部門只能直接聯系檢察官,一般不聯系訴訟標的,而訴訟標的是否合格又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往往需要經過法庭審理才能發現,而且立案部門的審查時間很短,只有7天,所以在實踐中,立案審查是必要的部門對被告的審查標準相對較低,只要原告起訴,原告就具體明確,如果起訴主體與訴訟的行政行為有關,就符合審查的初步要求。在此基礎上,立案部門還應根據原告的事實和理由,對被告是否應當增加或者變更進行初步審查。如原告對行政主體出具的《土地使用證》不服提起訴訟的,立案部門應當審查原告在訴狀中列出的被告是否包括加蓋在《土地使用證》上的行政主體。否則,應詢問原告被告是否列錯或遺漏。如屬上述情形,應建議原告變更或增加被告。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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