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后的債務如何處理
法院裁定企業破產的,應當依法對破產清算后的債務進行賠償。企業破產財產應當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利息債務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債權。(一)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二)社會保險破產人除前款規定外所欠的費用和稅款;(三)破產債權的一般所得稅。破產財產不足以滿足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只要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就不必在破產程序結束后償還債務。但是,股東為公司債務提供擔保的,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破產程序終結后,按照破產清算程序尚未清償的債權,由破產人和其他共同債務人的擔保人繼續承擔清償責任。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破產費用: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履行職責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共同利益債務: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要求對方履行合同而產生的債務,雙方尚未完全履行的;因債務人財產管理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產生的債務;發生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債務人繼續經營及其產生的其他債務應當清償;管理人或者關聯人因履行職責受到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到損害所產生的債務。破產清算令是法律作出的一項強制性規定,它避免了清算組在清算過程中的任意性,導致公司財產窮盡,但債務不能很好清償,或者部分債權人根本無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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