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上級法院可以移送下級法院審理的案件包括破產程序中與債務人有關的訴訟案件、破產程序中與債務人有關的訴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民事案件在開庭前提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一)破產程序中涉及債務人的訴訟案件;
(二)當事人多、訴訟不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報請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前,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裁定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沒有明確規定,對哪一方當事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存在不同的理解。《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被告有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里所說的被告當然包括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增加的被告,但是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呢應該區別對待。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后,由于對案件性質認識的變化和訴訟請求的變更,原告可以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如原告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發現案件性質不是侵權案件,而是合同糾紛案件。案件性質發生了變化,法院的管轄權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原告有權選擇再次起訴的法院,因此有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而且,由于管轄權的轉移和指定管轄權的關系,如果案件從被起訴法院轉移到另一個法院,就原告而言,他可能不同意法院的審判,也不愿意撤回起訴,那么他只能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被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依照規定移送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原告有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應區別對待。對于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附屬于原告或被告,是輔助方。他無權選擇被起訴的法院,當然也無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六條規定:“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但第三人無權對案件一審管轄權提出異議”,可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自愿申請參加訴訟的,應視為該第三人已接受法院管轄,不得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法院通知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第三人有權成為原告或者被告,第三人有權提出管轄異議。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上級法院可以移交下級法院的案件包括破產程序中債務人的訴訟案件、破產程序中債務人的訴訟案件等,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到律師事務所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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