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要求加班,是否需要員工的同意?雇主不能單方面隨意延長工作時間。除法律規定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延長工作時間原則上須經勞動者同意,勞動者有權選擇是否加班,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提出的加班要求。未經員工同意,雇主不能強迫員工加班,更不用說認為員工不同意加班不受公司安排
同時,雇主以員工不同意加班為由終止勞動合同,這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非法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每個工作年度支付兩個月工資的基礎上,工人必須同意以下加班情況:
(1)自燃災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脅工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
(2)生產設備、運輸線路和公共設施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
(3)法定節假日和公共節假日期間不得中斷工作,不得繼續生產,(4)在法定節假日或公眾假期停工期間,必須對設備進行檢修和維護;(5)為完成國防的緊急任務,或上級安排的國家計劃外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采購的緊急任務,商業和供銷企業在旺季運輸加工農副產品
如何計算不同情況下的加班工資
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后,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加班工資。在實踐中,我們應該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的加班工資計算。根據勞動部印發的《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工資支付標準如下: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日工資標準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以上支付勞動者的工資。綜合工時制中加班工資的計算。根據勞動部《企業實施非正常工作制和綜合工時制審批辦法》及《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批復》的規定,經批準實施綜合工時制度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和,超出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和報酬。此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平均小時數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非正常工作制下加班工資的計算。在正常情況下,經批準實施非正常工作制的企業無需支付加班費。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仍應按不低于本單位工資標準3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計件工資制下加班工資的計算。如果實施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被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其工資應按照上述原則支付,不得低于其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和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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