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成年人在學校體育中受到傷害的責任劃分與成年人不同。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八歲以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傷害。根據《民法典》第199條規定,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學校能夠證明履行了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種是八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傷害。根據民法第1200條規定,學校不履行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履行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責任。應當注意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所參加活動的風險缺乏判斷和認識的,其行為不構成自愿性風險行為,除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取得知情同意事先征得監護人的同意。也就是說,當《民法典》生效時,被害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人的行為受到損害的,被害人將起訴其他參加人承擔賠償責任,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受害人有證據證明其他參與人在損害發生時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否則,法院可以駁回訴訟請求。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人的行為而遭受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人承擔侵權責任,但下列情形除外:其他參與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第1198條旅館、商場、銀行、火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及其他營業場所、公共場所、群眾性活動組織者的經營者、管理者不履行安全保護義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經營者、組織者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經營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第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第一百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行政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百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造成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綜上所述,體育課兒童傷害問題是一個多方面的問題,應該辯證地對待。但既然存在這樣的問題,學校、學生和家長就應該盡最大努力通過協商解決。學校是否履行了管理職責?學生有責任嗎?這是我們需要考慮的。以上是對本刊編輯帶來的相關內容的回答律師網. 如果您還有疑問,請訪問律師網的主頁向我們的律師尋求法律服務。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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