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使用權的房子不能直接繼承。但是,通過間接操作的方法,仍然有兩條途徑可以實現使用權房的間接繼承:
第一種方法是,父輩或祖輩在過世前,先按照政策將使用權房買下,變成已購公房,已購公房屬于私有財產,在死者過世后,即可由其子女或親屬繼承。
第二種方法是,死者的子女或親屬與房管局協商一致,變更公房承租人,然后將該房屋買下。
按照第二種方法操作時,通常要求在該房屋內有常住的戶口。
我國《民法總則》規(guī)定,死者生前擁有所有權的房屋,在公民死亡后作為死者的遺產來處理,繼承人有權繼承該合法遺產。而公有使用權房,其所有人一般是房管局或房管局下述的事業(yè)單位,死者生前對使用權房只享有使用權,確切的說死者只是公有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因而生前對其居住的使用權房沒有所有權,其子女或親屬不能將該使用權房作為死者的遺產來繼承。如果其子女或親屬不具備成為該使用權房新的承租人的條件,則該房屋只能被國家收回。
綜上所述,使用權房不能直接繼承。但是,通過間接操作的方法,仍然有兩條途徑可以實現使用權房的間接繼承:
第一種方法是,父輩或祖輩在過世前,先按照政策將使用權房買下,變成已購公房,已購公房屬于私有財產,在死者過世后,即可由其子女或親屬繼承。
第二種方法是,死者的子女或親屬與房管局協商一致,變更公房承租人,然后將該房屋買下。
按照第二種方法操作時,通常要求在該房屋內有戶口或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后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房承租權確定及使用權轉讓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民一[2004]44號)又將新承租人的條件進一步放寬,具體而言,以下兩種人可以成為新承租人:
1、在本市無常住戶口,但因與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結婚而在該公房內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學、服刑等原因,戶口遷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實際居住生活于該公房內,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
只有使用權,但是沒有使用權的房子當然不可以作為財產依法繼承。只有合法的財產才可以使用繼承法的規(guī)定依法繼承。因此只有使用權的房子不可以繼承,但是可以處分使用權,比如租出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繼承法的內容有哪些
有遺囑遺產繼承還需要遵守繼承法嗎?
法定繼承權的喪失情形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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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朱星律師2009年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管理學學士,中級經濟師、中級審計師,中國法學會會員,2009.07至2010.04:六盤水市廣播電視大學從事國際經濟法等課程教學工作;2010.04至2013.04在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從事授信審查、信貸主管、法律審查、風險管理等工作;2013.04至2018.05在貴州銀行從事法律、風控、內審、消保工作;2018.05至今任貴州八辯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專職律師,主攻知識產權、不動產、文化娛樂、互聯網、金融財稅、建筑工程等行業(yè)(領域)法律實務,2015起組隊研究新四板、新三版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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