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傷終止勞動合同的風險是什么《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如果員工因工傷被認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他/她應保留其勞動關系,退出工作,享受工傷福利。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按照傷殘津貼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因此,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并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后,無權要求原用人單位報銷工傷復發的相關醫療費用。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員工可能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風險:
首先,失去申請重新評估殘疾等級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在勞動能力鑒定結束一年后,受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單位或機構認為殘疾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審和鑒定。如果受傷工人和雇主終止工作并獲得工傷待遇補償,他們將失去申請重新評估其工作能力的權利。損傷嚴重程度改變后的治療有什么不同?沒有明確規定第二,喪失繼續享受工傷醫療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如果工傷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確實需要治療的,應當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即工傷再次發生后,可以繼續享受醫療費、食品補貼、,依法停工的輔助設備和工資保留期。但是,這一規定的前提是,雇員和雇主仍然履行勞動合同,并保留工傷保險關系。如《江蘇省勞動仲裁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蘇政委[2007]6號)指出,用人單位已與受傷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關系,受傷職工已一次性領取相關工傷福利。對于因受傷工人舊傷復發和需要繼續治療而引起的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在現實生活中,隨著物價上漲和醫療費用越來越高,很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員工釋放后,工傷會復發甚至加重,后續治療費用的金額遠遠超過釋放時獲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損失包括:第三,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而喪失享受經濟補償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前提下,如果勞動者自愿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第四,喪失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自愿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未就業期間,不得依法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對于工傷職工主動終止勞動權益的得失,用人單位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指導,并進行有針對性的解讀。工傷職工應明確工傷待遇政策,以便做出合理選擇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律師能否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1-01-09工商局侵權認定錯誤如何賠償
2021-01-07職業病賠償程序是什么
2020-11-11這起軍婚案例能否判離
2021-01-28原產地標記需要申請嗎
2021-01-28怎么區分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
2021-03-20是否能索要以往的贍養費
2021-01-17離婚答辯狀主要針對哪些答辯
2020-12-01貸款需要擔保的要簽擔保合同嗎
2021-02-10合同保全有哪些措施
2021-01-30什么叫現房
2021-01-06唯一住房如何豁免執行
2021-01-08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否等于勞動關系解除
2020-12-23農民工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進行投訴舉報?
2021-02-032020遼寧企業三險比例
2020-12-11國航飛機延誤賠償標準
2021-03-10工程保險費的風險因素有哪些
2021-02-15停車費施救費及車輛損失鑒定費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2020-12-19精打細算購買旅游意外險
2021-03-20醉酒肇事保險賠償嗎
2021-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