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合同法》,合同糾紛發生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協商、調解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解決合同糾紛有四種方式,即:當事人自行協商;第三人調解;仲裁機構仲裁和法院訴訟。
合同生效后,如果對合同的必要條款:當事人條款、標的條款、數量條款沒有異議,建議雙方先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修改或完善異議條款。如果對必要的條款有異議,就需要達成新的合同。協商不成的,應當提起仲裁或者訴訟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未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協議;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同當事人要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訂立合同的能力。當事人不符合約定的,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在意思。合同成立后,往往很難從外部判斷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法律一般不會主動介入。意思表示不真實,即意思表示不真實,并不一定導致合同無效。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標的物為標的物,符合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第二,合同的目的是合法的,即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理由是合法的,直接的內在原因是合法的。沒有合法途徑達到違法目的和其他事實規避法律。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它是合同生效的一個條件,它將成為合同不能生效的合同生效要件之一。當然,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三是最新信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3條。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或者協議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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