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勞動合同能否在公司搬遷時終止
工廠搬遷是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典型情況。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如果雙方協商不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后,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條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原合同無法履行。三、變更無法協商。首先,客觀情況的重大變化是什么?根據司法實踐過程中的理解,如工廠搬遷、企業生產變更、公司合并、公司內部結構重大調整等都是客觀情況的重大變化。其次,如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必須達到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否則,如果原合同仍能履行,則應繼續履行。例如,如果公司改變生產,原專業員工可能無法履行其勞動合同,但如果保安和司機等普通員工的合同仍然可以履行,他們應該繼續履行。如果公司直接終止勞動合同,將違反《勞動法》的初衷。第三,勞動關系雙方應協商變更程序。單位未經協商變更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也是不合適的。如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勞動關系雙方應協商變更合同,妥善解決問題。只有在無法協商變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有權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自通知之日起30日內為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此外,單位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對勞動者每滿一年的月工資收入給予經濟補償。工資收入按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以上為相關答案。在這種情況下,雇主有可能未經允許終止雇員的勞動合同,但必須給予雇員一些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金額與員工的工資和在公司的服務年限直接相關。如果您需要就其他法律問題咨詢律師,可以通過互聯網咨詢相關律師律師推薦:北京律師浙江律師深圳律師江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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