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下列合同:(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訂立合同明顯不公平的。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險,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變更請求。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撤銷權;(二)撤銷權人在知道撤銷事由后,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放棄撤銷權。第五十六條無效合同和解除合同,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繼續有效。第五十七條合同的無效、解除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的獨立條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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