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王師傅接到公司通知,由于公司經營嚴重困難,經研究決定裁員。王在下崗人員名單上,公司要求王辦理辭職手續,王不知道自己可以爭取什么權益,所以他特地打電話給楊大哥征求意見,楊大哥建議王大哥可以以雙倍工資的方式主張自己的權益,企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提供的就業補償和社會保障企業支付兩倍工資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錄用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月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月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錄用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月工資,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月薪的起算時間為自受雇之日起一個月的次日,勞動報酬的計算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期限不足六個月,應向工人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十二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王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而獲得雙倍工資補償和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從2015年12月19日到王辭職期間,用人單位需要向王支付兩倍的工資和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勞動法》第72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根據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法》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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