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 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三)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續訂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連續簽訂兩份定期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錄用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明確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三個條件,即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申請。實踐中,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往往表示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由于《勞動法》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設計的缺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率極低,對勞動者的職業穩定和用人單位的長遠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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