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分支機構雖然不具備獨立主體資格,但實際取得營業執照并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對普通勞動者可能無法認定其主體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依法設立的、有一定組織和財產的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包括:(五)法人依法設立并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分支機構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外,其責任最終由總行承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登記證的,經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分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要標準是是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的,用人單位可以委托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它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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