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的退出是以競業禁止為前提的。《合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禁止的人員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對發包人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禁止的范圍、地區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其他與生產、經營類似產品或者從事類似業務的單位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或者到其他用人單位從事類似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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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競業禁止的范圍。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自身情況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范圍,避免勞動者在再就業時無意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在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用人單位還可以與員工約定競業禁止的區域范圍。股東退出是否屬于競業禁止?如果股東認為自己參與了公司的核心秘密,掌握了公司的核心秘密,可以在退股時要求與股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如果想退股的股東想簽訂競業禁止協議,但股東不愿意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應積極尋求公司律師的幫助律師網.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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