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裁員的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需要裁減職工20人以上、20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然后將裁員計劃上報勞動行政部門,就可以裁員了。(1) 重整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二是生產經營困難嚴重。(3) 企業因重大技術創新或經營方式調整而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員工。(4) 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在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安排下列人員:1。2與本單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該家庭沒有其他需要贍養老人或未成年人的雇員。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并在六個月內招收新人員的,應當通知裁減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裁減人員。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第47條,經濟補償。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工資,超過六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半個月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期限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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