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王女士咨詢:我和前夫2005年結婚。2009年,他想在市區開盤,但我不同意。于是,他向我借了8萬元,開了一張借條,上面寫著“我今天向妻子借了8萬元,以后我會全額還的,作為證明”,后來,我們的關系陷入危機,雙方自愿同意離婚。離婚后,我多次向前夫要錢,但前夫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混在一起,雙方收入和債務共同”為由拒絕歸還。我可以問律師離婚后婚姻中建立的借據是否有效,我可以拿回貸款嗎?王律師回答:借據是確定當事人之間建立借貸關系的重要證據,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出具的借據也受法律保護。首先,現行婚姻法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制度。財產債務可以由夫妻雙方自行約定。夫妻在婚姻關系中的借貸被認為是一種財產協議。因此,王女士的情況是,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部分財產屬于自己的約定,屬于合法有效的法律行為,形成了明確的債權債務關系。其次,根據《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訂立借款協議,將共同財產借給一方用于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應視為雙方的協議,離婚時可按借款協議辦理,離婚時可按協議執行。李先生婚后向妻子借錢在市區開店,屬于個人經營活動。他簽署的借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其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
案例摘要:
綜上所述,王女士可以要求前夫歸還貸款,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由于新婚姻法規定個人財產的性質不隨夫妻關系的存續而改變,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婚姻欠條一般被法院作為有效證據接受。出票人有相反情形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充分的,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應提醒市民不要因感情或其他非真實原因向配偶發放借據或借據。由此可見,借據是確定當事人之間建立借貸關系的重要證據,夫妻任何一方出具的借據在離婚后也受法律保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您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回答,律霸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參加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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