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乘坐電動車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了三個條件:
第一,上下班途中;
第二,不是本人的主要責任;
第三,被他人傷害交通事故。
在上班途中摔倒符合第一個條件;摔倒的原因是雪滑,我已經履行了注意義務,所以我不是主要責任人,我符合第二個條件;所以傷害是否構成工傷,要看騎自行車摔倒是否符合第三個條件,即是否屬于交通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款明確規定了交通事故的概念:“交通事故是指因車輛在道路上的過失或者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同時,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不難得出結論,交通事故包括非機動車事故。因此,自行車墜落屬于交通事故,傷害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保障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能夠獲得醫療待遇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保障職工健康,制定本條例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該法第條的規定,立法的初衷是確保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后能夠得到及時的治療和賠償。上班途中的傷害應認定為“工作原因”;自行車摔傷屬于“意外傷害”,不屬于工傷,這與立法初衷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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