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什么情況下必須進行勞動仲裁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裁定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如果仲裁庭的裁決被提前執行,應滿足下列條件:(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明確;(2)如果仲裁庭的裁決不被提前執行,申請人的生命將受到嚴重影響。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不得提供擔保。
勞動仲裁先決裁決制度是在職工工資拖欠、工傷后醫療費用得不到保障,嚴重影響職工生活乃至生存的緊急情況下建立起來的一項特殊保障制度。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先行執行裁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特別程序法,應當遵循《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創設的執行前裁決制度。第二,勞動爭議是否需要訴前仲裁。
2。根據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先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要程序。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什么情況下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勞動者不能通過勞動仲裁解決自身問題的,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也可以通過訴訟維權。勞動者需要與單位進行仲裁,但處于弱勢地位。他該怎么辦?他可以到律霸尋求法律幫助。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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