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的安全責任內容應當包括出租人的安全責任和承租人的安全職責兩大部分。例如,出租人出租符合居住安全要求的房屋,承租人安全使用該房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的基本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內按照約定的用途維護租賃物
第二百二十一條【出租人的維修義務】承租人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修理租賃物。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理,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如果th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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