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9日,陳某駕駛的是贛e32730普通家庭客車。由于車輛超載,沒有保持安全車速,車輛駛出道路,楊某等8名乘客受傷,車輛受損。廣豐縣交警證實,陳某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被害人楊某將陳某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0.3萬元。
保險概述
車輛人員責任險:10000元/座*7座;保險期限:2006年4月14日-2007年4月13日
爭議焦點
保險公司免責條款是否合法有效
判決書摘要
<法院認為,被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使用非營運車輛營運,屬于保險合同規定的免賠范圍,故對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護意見提出批評。法院駁回了原告對保險公司的索賠。案例點評
保險條款將“因家庭自有車輛、從事公務運輸的非公務車輛等增加被保險機動車風險而造成的保險事故”列為專屬責任,完全符合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具有法律效力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風險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保險費終止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風險增加造成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責任?!憋@然,機動車保險條款中關于“經營性非經營性車輛”的約定與《保險法》的約定是一致的。即使保險合同中沒有本條規定,保險公司也可以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除責任,因為“非經營性車輛從事經營”屬于法定免責。廣豐縣人民法院的判決無疑是正確的。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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