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10月16日,吳志平伙同楊隆林(已被執行死刑)等人偷雞,未與楊隆林分享贓款。10月19日,吳志平帶著上次作案的另外兩名男子回來時,正好被楊龍林碰到。楊某向他們索要贓款時,將吳志平打傷致死。事發后,吳志平的父親吳明耀多次要求保險公司理賠,而保險公司以保險條款規定的“被保險人因違法犯罪行為免除死亡責任”為由拒絕賠付。雙方引起糾紛,于是吳明耀起訴法院。
[分析]
這是一個被保險人的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保險公司拒絕賠付是否為正當理由的案件。《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犯罪,造成自身殘疾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該條款表明,只有被保險人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時,保險公司才有權拒絕賠償。華中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之子吳志平雖參與盜竊,但情節明顯輕微,不構成犯罪,只是一種違法行為。因此,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與保險法相抵觸,拒絕賠償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向原告繳納意外傷害保險費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費7925.5元。
[結論]
被保險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自身殘疾或死亡。從道德上講,被保險人應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付。但是,這種處理不符合保險法的條款和含義,即不按照合同辦事。以上案例告訴雙方,保險合同是一種法律合同,不同于道德。只有按照合同行事,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才能充分維護自己的利益。被告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懷化中院認為,原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保險人吳志平的父親依法取得保險金79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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